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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1/4/4 17:42:39 来源:

   9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 55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用好该项政策,为振兴装备制造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有关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相关中央企业(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除外,下同)按照“财关税[2009] 55号”有关要求,及时准备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将申请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式三份),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抄送国家能源局)各一份。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该项政策的,应予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要符合“财关税[2009] 55号”规定的各项要求,数据准确翔实,进口产品需求符合该文件所附清单要求。

  二、受理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中央企业提交的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文件。收到申请文件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不予审理。

  三、审核程序

  (一)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是否具备享受该项免税政策的资格及企业申报生产能力、产量、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需求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草案)。对以前年度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重点审核该企业申报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需求量。

  (二)联合审议。工业和信息化部们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会同国家能源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联合审议。

  (三)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部委联合审议的情况,向财政部报送企业申请享受该项政策的审核意见,并抄送相关部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相应免税进口额度的清单,相关企业据此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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